qily 发表于 2009-6-2 22:12:09

产品质量法案例(一)

1.王某在1997年10月在本地五金交化公司商店购得“幸福牌”180立升双门电冰箱一台。冰箱使用不足1个月,就出现不制冷的故障。根据商店所指定的维修部工作人员的意见,王将冰箱运往维修部加了氟里昂;没几日又不制冷,再送去修,往返三次,仍不能用。维修部认为冰箱制冷系统管线漏气,经过一番焊接、改造,待运回家时,发现冰箱的冷藏室也变成了冷冻室,整个冰箱成了个“冰柜”。王某心想,冰箱修理一次不容易,不仅搬上爬五楼,还要误工误时地请假跑维修部。尽管维修部在市内,可每次也少不了费力拉板车,或托人情找汽车运。这一番修理冰箱成为“冰柜”,时值盛夏,只要制冷就凑合用。   
数日后,该“冰柜”突然自行起火,当时正值家中无人,待邻居发现王某家中浓烟滚滚、烈焰飞腾,方唤来消防车辆、人员破门而入,进行灭火。大火扑灭后,室内家具、电视等一切物品已被烧得面目皆非。经保险公司认定,这场大火造成王某财产损失达3万元之巨,并证明火灾是由于“冰柜”所致。为此,王某找到冰箱的销售者——五金交化公司商店反映情况,要求解决赔偿问题。五金交化公司商店称,既然火灾是由冰箱引起的,就应当找生产企业解决。王某又去找冰箱的生产企业,要求解决赔偿问题。生产企业称,冰箱起火,责任不在生产企业,经销单位所设维修部应当承担责任。王某又找到冰箱维修部介绍情况,要求解决赔偿问题。冰箱维修部称,冰箱质量低劣,责任不在维修部门,生产企业应当承担责任。三方相互推倭,哪一方也不承认自己有责任。王某无奈,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劣质冰箱销售者—一五金文化商店赔偿3万元的财产损失。问:王某是否可以向五交化公司商店赔偿? 为什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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